甘人社通〔2022〕3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202〕1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5日
相关阅读 返回栏目